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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6年5-7月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交易电量达50亿度,5.6GW光伏项目有望获得交易指标(附准入企业名单)
时间:2016-7-19 9:14:36
来源:光伏們

近日,光伏們获悉的一份《新疆电网2016年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公告》(下称“公告”)显示,2016年5月至12月调峰替代交易电量指标为50亿千瓦时。

同时,新能源企业需要向自备电厂补贴0.21元/度至0.23元/度不等。此外,新能源企业申报的交易电量不超过前三年月度平均利用小时数的50%电量(具体分区小时数见附表2)。

光伏們统计发现,此次符合交易条件的光伏电站共计233座达5.64GW(详见附件《2016年新能源替代交易光伏企业准入名单》)。公告显示,参与替代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满足节能环保要求和并网技术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已转商业运营;现阶段在6月30日前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取消中标电量。配套直流(如天中直流)外送的新能源企业和分散式、分布式新能源企业暂不参与。

对于新能源企业而言,此次替代只申报年度总电量,交易电量的最小值为10000度,可以按照10000度的整数倍向上增加申报电量,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千度。

附表1:2016年新能源替代交易光伏企业准入名单▼

附表2:2013-2015年历史平均利用小时数(光伏参考)▼

附原文:

新疆电网2016年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公告

根据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下发《关于2016年新疆电网清洁能源替代自备发电,促进自备电厂参与电网调峰工作方案的批复》(新经信电力函[2016]140号)文件精神,依据新疆能监办《新疆电网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文件要求,现将新疆电网2016年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以下简称调峰替代交易)组织方案、相关说明、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 市场交易信息

1)2016年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电量规模和参与新能源发电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

新能源替代交易电量为:2016年5月至12月调峰替代交易电量指标为50亿千瓦时。

交易结算时段: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调峰替代交易出清、结算、执行时段为2016年5月1日—12月31日。

参与替代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满足节能环保要求和并网技术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已转商业运营;现阶段在6月30日前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取消中标电量。配套直流(如天中直流)外送的新能源企业和分散式、分布式新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具体名单见附表1。

参与替代交易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其机组应与所属企业用电负荷相匹配,即通过企业自身发、用电方式的调配,可实现稳定性、连续性、实质性下网负荷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机组和“背压式”自备电厂机组暂不参与,具体名单见附表2。

3)调峰替代交易申报原则

本次交易组织原则:按照“事先撮合、集中申报、统一校核、分别出清、政府确认”的原则组织实施。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先进行调峰替代交易申报和预出清,再进行新能源企业申报和预出清。本次替代自备电厂及新能源企业采取“顺推法”确定交易价差传导,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存在票据流转,由电网公司在上网电价及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进行扣减,票据与资金支付保持一致。

(1)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申报电价原则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侧:应需根据三种调峰替代方式分别申报三种调峰方式的电价、电量。其中实时有功电力调峰方式对应边界条件一,旋转备用调峰对应边界条件二,边界条件一、二仅需申报一个电价、电量;停机备用调峰对应边界条件三,需填写三个电价和一个电量。

电价填写均以-200元/千千瓦时为基准,设定报价申报区间在-10元/千千瓦时至-30元/千千瓦时之间,即自备电厂成交价在-210元/千千瓦时至-230元/千千瓦时之间(自备电厂得到新能源补贴电费在210元/千千瓦时至230元/千千瓦时之间);

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申报年度电量的最小值为100兆瓦时,可以按照100兆瓦时的整数倍向上增加申报电量,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兆瓦时。

(2)新能源发电企业侧:新能源企业申报一个电量,三个电价。电量申报上限为发电企业所在分区前三年月度平均利用小时数的50%电量(具体分区小时数见附表)。电价设定报价申报区间在-10元/千千瓦时至-30元/千千瓦时之间,即新能源企业成交价在-210元/千千瓦时至-230元/千千瓦时之间,此电价不包含新能源补贴(新能源企业让价210元/千千瓦时至230元/千千瓦时)。

此次替代只申报年度总电量,交易电量的最小值为10兆瓦时,可以按照10兆瓦时的整数倍向上增加申报电量,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千千瓦时。

4)无约束出清:

本次替代交易先对自备电厂进行申报和预出清,再进行新能源企业申报和预出清。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侧:按照边界条件一、边界条件二、边界条件三(三个)分类进行排序,同一边界条件内根据自备电厂让利变动价格量由大到小排序。首先优先出清边界条件一、其次出清边界条件二、最后出清边界条件三,当边界条件一、二项已满足替代电量时,则全部确定为预出清电量,边界条件三不予出清;当边界条件一、二项不满足替代电量时,进行第三项边界条件排序和计算,价格变量不同时,按照让利电价小的优先出清,价格相同时,按申报电量比例和运行方式进行预出清(无约束出清)进行预出清。

新能源发电企业侧:首先按照让利变动价格量由大到小进行排序(不能超过限价下限),其次按照新能源项目分区前三年平均利用小时数的50%为边界条件预出清(无约束出清)。

5)正式出清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给定的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电量后,交易中心应进行综合计算,当不满足安全约束的要求时,如果对应的自备电厂机组需调减调峰替代交易电量时,边界条件一、二的电量不做调减;优先将边界条件三的替代电量进行调减,并将让利电价变动大的机组优先调减,同等条件可以将申报电量等比例计算(或按照环保等级)调减的原则处理,直至满足替代交易目标值计算出清。

新能源发电企业: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给定的各区域新能源企业调峰替代交易总电量、分区“发电能力”、“上网电量”、“网架受阻电量”、“调峰受阻电量”后,交易中心应进行综合计算,给出各区域内年度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的出清比例。如网架受阻区域不满足出清比例时,等比例调减受阻区域,同时等比例调增非受阻区域,尽量保证同一区域出清比例大体相当的原则处理,直至满足调峰替代交易总电量对应燃煤自备电厂机组替代交易成交电量;区域内按照申报电量等比例调减或调增。

本次调峰替代交易采取“边际电价法”出清计算;新能源发电企业出清结果仅给出各区域内调峰替代交易电量预测结算分区比例(具体计算公式见实施细则),实际结算需根据月底实际产生的月度“发电能力”、“上网电量”、“网架受阻电量”、“调峰受阻电量”等已确定的数据进行月度实际比例计算确定后,对调峰替代交易电量(调峰替代交易电量为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下网电量,新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进行据实计算和结算。

6)合同签订及合同电量计划调整

本次新能源替代采用“入市承诺书+交易结果确认单”签订模式。交易主体签订入市承诺书,依据方案和交易细则,在交易平台出清的交易结果,以“入市承诺书+交易结果确认单”作为新能源发电企业《购售电合同》及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协议。(此次交易针对2016年已签订“入市承诺书”的,交易期内不再签订,未签订的,应在交易前签订完毕,自愿不参与的可不签订)。

每月20日前,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可进行调峰替代交易次月分月计划电量进行变更(包含自备电厂三类调峰电量计划),即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在交易运营系统中提交下月或以后各月的合同(计划)变更申请,由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录入并由交易中心确认。

7)偏差电量及违约电量

调峰替代交易的月度结算电量以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的月度实际下网电量(含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网购电量)计算后确定,为事后确定方式,故先行计算自备电厂调峰替代电量,再计算新能源企业替代电量,并出具交易结算单。

自备电厂年度偏差电量原则上按照应不超过±3%控制,如超过-5%以上时,其超出部分电量为违约电量,需执行相关违约责任。

新能源企业偏差电量原则上按照应不超过±10%控制,如超过-25%以上时,其超出部分电量为违约电量,执行相关违约责任。替代交易年度偏差电量在-25%以内时,结算补偿电费时先由电网运营企业垫资,次年一季度由参与替代交易的新能源企业返还。

违约电量的计算与处理原则详见《新疆电网新能源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

8)电量结算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采用“月结年清”的方式,优先计算和确定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再确定购网电量;新能源企业按先扣除其他市场化交易电量,再按照月度据实计算的比例扣除调峰替代交易电量进行替代交易电量计算确认和执行。

本次新能源替代交易关于交易申报、电量出清、安全校核、合同执行,违约处理、电量结算及确定原则均详见《新疆电网新能源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

二、2016年新能源替代交易期间电网受阻信息公示(略)

三、2016年调峰替代交易其他情况。

1)2016年调峰替代交易时间安排:

现场申报初步定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12:00-14:00期间,在电力宾馆4楼进行培训(新能源发电企业自愿参与);15:30-18:00期间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参与)。

交易运营平台申报定于2016年4月29日10:00-20:00时,20:00时(北京时间)后交易运营系统关闭数据填报其具体安排如下:

(1)现场申报: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需到交易会议现场进行交易培训,提交纸质申报单。

(2)交易运营平台申报:新能源发电企业仅在交易运营平台申报,无需到交易会议现场申报。交易运营平台于2016年4月29日10:00-20:00期间开放交易申报,20:00时后交易运营系统关闭数据填报,申报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2)本次新能源替代交易符合准入条件的各新能源发电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自愿参与,其要点如下:

(1)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请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企业行政公章)到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填写一式两份纸质交易申报单并加盖公章后,在当日20时前提交一份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或加盖公章后可传真到交易中心,传真0991-2926384)。并于2016年4月29日20:00时前完成交易运营系统交易申报;针对新能源发电企业若交易运营系统无申报数据同时未提交纸质申报单,视作该企业放弃本次交易;针对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若交易运营系统无申报数据,且已提交纸质申报单,视作该企业已参加本次交易,所有申报以纸质申报单为准。

(2)请具备交易资格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提前检查交易运营平台账号和密码,确保交易正常进行。如有问题,请拨打交易平台项目组电话或在新疆交易QQ群内咨询。

(3)在交易运营系统开放时段内,各交易企业可在交易运营系统内进行数据填报,填入系统内数据可进行修改,但以29日20:00时关闭对外申报数据前,最后填写系统数据为准。

(4)交易运营系统网址:pmos.xj.sgcc.com.cn,新疆电力交易微信公众号:xjdljyzx,项目组电话:0991-2926340、2926341新疆交易QQ群号:44246296。

3)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在交易运营系统申报和纸质交易单提交结束后,在自治区经信委、能监办人员监督下,打开申报的加密数据与纸质申报单进行现场核对,如果出现交易运营系统内数据应与纸质交易单填报数据相同时,按照系统内数据进行交易;不一致时,以纸质申报单上申报数据为准,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确定下,进行数据修改,再进行交易计算。全部数据核对完毕后,开始进行计算和预出清。

本次调峰替代交易中针对新能源发电企业申报数据,以交易运营系统为准(可以将申报单传真到交易中心,并确认)。

4)交易预出清结果经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进行出清,交易平台产生的交易结果书面报备经信委、能监办确认后,作为替代替代交易结算依据。

5)交易过程在自治区经信委和新疆能监办相关人员监督下进行。

6)交易未尽事宜可与交易中心联系。

联系人:张俊、曹瑞林、李晓君

联系电话: 0991-2926345 ;0991-2926344;0991-2926386 ;传真:0991-2926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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